盛世嘉和被爆“四宗罪” 遭北京证监局警告并罚款3万元

2017年08月03日 来源:来学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根据北京证监局4月1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盛世嘉和存在四项违规事实:一是旗下有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盛世嘉和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截至立案调查日2016年3月28日,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嘉和汇金基金;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如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嘉和汇金基金最低年化收益率为18%;四是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累计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

  北京证监局认为,盛世嘉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

  对盛世嘉和的上述违规事实,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违规事实,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盛世嘉和、金奎、夏小红、宋梁山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已筹措资金用于嘉和汇金基金的客户兑付,投资款如数返还给投资者,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公司已做好整改,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因此,请求适当减轻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情节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夏小红、宋梁山、杨洪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盛世嘉和管理基金的主要类别为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总经理金奎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07年至2014年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营销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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