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训练】2019年法律考研民法考题模拟(3)
2019年08月08日 来源:来学网小伙伴们,备考进行到哪一步了?考研之路小编与你们同行,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考研民法的考题模拟,赶紧进来备考吧!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的意志内容是由(B)。
A.全体公民的利益所决定的
B.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C.政党的利益所决定的
D.阶级半争的需要所决定的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标准是(C)
A.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B.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C.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
D.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
3、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B)
A.自己的行为
B.他人行为
C.相互间行为
D.个人行为
4、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称为(D)。
A.法律体系
B.法律构成
C.法律位阶
D.立法体制
5、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可以将宪法分为(A)
A.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C.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D.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6、(B)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A.宪法关系
B.宪法规范
C.宪政
D.宪法要素
7、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是(D)
A.委员长
B.各专门委员会
C.秘书长
D.委员长会议
8、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B)
A.1787年的美国宪法
B.1792年的法国宪法
C.魏玛宪法
D.权利法案
9、西周时期相告以罪名的诉讼被称为(A)
A.狱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D.讼
10、公布《秦始律》的朝代是(C)
A.秦朝
B.汉朝
C.晋朝
D.隋朝
11、将充军形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地朝代史(D)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12、清末最先废除陵迟的法律师(B)
A.《钦定宪法大纲》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十九信条》
13、夏朝对犯有昏、墨、贼罪的人处以(A)
A.杀
B.墨
C.宫
D.劓
14、元朝将各族人民分成四等,其中被列为第四等的是(B)
A.色目人
B.南人
C.蒙古人
D.汉人
15、用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封建五刑的法律是(C)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集解附》
1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设立的最高审判机关是(B)
A.临时中央审判所
B.央审判所
C.大理院
D.最高法院
17、在政权组织上实行三三制原则的政府是(C)
A.广州、武汉国民政府
B.工农民主政府
C.抗日民主政府
D.解放区民主政府
18、中国宪法史上,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是(A)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律的强制力(AC)
A.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B.具有接性
C.具有潜在性
D.是法律实施的惟一保证力量
2、法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BCD)
A.社会作用
B.指引作用
C.预测作用
D.评价作用
3、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BCD)
A.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B.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C.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时间
D.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4、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AD)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AB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国家政权是通过(AC)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A.政权组织形式
B.国家的治理形式
C.国家结构形式
D.国家审判形式
7、宪法的基本原则是(ABCD)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权力制约原则
D.法治原则
8、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ABCD)几个方面
A.政治保障
B.法律保障
C.组织保障
D.人民群众
三、判断题
1、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没有法律责任自然也无法律制裁。
2、有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美国。
3、受教育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4、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了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
5、国务院实行民主集中制。
6、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
8、被判处刑罚的人一律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
10、宪法的本质即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1、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高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
12、我国的国家主席既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也是一个国家机关。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和主持。
14、古代男子经常可以有三妻四妾,因此在法律上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
15、上请之制始于西汉。
16、明太祖主张治乱世永用重典,因此,不倡导礼仪教化。
17、《法经》中的《具法》既包括加刑的规定也包括减刑的规定。(
18、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9、刑不上大夫是奴隶社会法律适用上的重要原则,指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的,可以不受刑法制。
20、资政院是清末设立的具有中央议会性质的机构。
21、《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的参政院是总统的咨询机构。
22、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是依据民商法合一等原则制定的。
23、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曾专门规定了浪费罪。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答案: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将法律体系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主要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门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当我们在具有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面前进行部门划分时,会碰到无法进行划分的情况。比如民法与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里面涉及的财产关系在刑法典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抢劫财产等行为侵犯财产关系。这时仍然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显然是不能区分民法与刑法两个部分。因此,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另一项重要标准。
但应当说明的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所以,在有的情况下根据这两项标准还不足以进行法律部门的完全划分。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参考其它原则。
2、宪政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五、分析题
1、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决定:2002年起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考。
请运用有关法学知识与原理分析说明这一改革措施的意义。
答案:(1)联系司法改革,加强法律职业专业性说明;
(2)联系法律职业一体化说明;
(3)联系法律职业技能素养的提高说明;
(4)说明三种人员分别考试之制度的弊端,或者联系国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说明;
(5)联系法学教育改革说明。
2、阅读并比较下列宪法条文,说明自现行宪法颁行以来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的变化。
1982年现行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1)1982年宪法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私营经济则没有地位。
(2)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个体、私营经济仍然从属于公布制经济,只是后者的补充。
(3)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权利,其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可以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3、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仗得减决数。
―《宋史刑法志》
问:这里所说的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什么事件,请简要分析。
答案:这段话说得是宋朝初年的折杖法。宋太祖为了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创立了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具体做法是: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仗得减决数。折杖法的实行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治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因此,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六、论述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比较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差异。
答案:西方社会存在两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双称法民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者在历史传统上存在以下差异: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法律渊源,与制定法并存。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作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
(3)从法典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统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私法分类的基本上建立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平法分类的基本上建立的。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案件的判例,从判例中寻找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则或原则。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作用。英国法系倾向当事人主义,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则注重案件的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