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1)

2019年10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一】

  法制定过程中,应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的原则.

  答:这种观点是对的,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使法律真正有效力,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从某种意义外讲.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法律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案例二】

  有人认为.权利是让人享有的.义务是让人承担的.因此.有权利就没有义务,试评价上述观点。

  答: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木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的相互协作的关系和状态。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可见.二者在具体法休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权利享有者并不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并不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如果从具体法律关系之外看.权利享有者也承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义务承担者也可能享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从总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和和义务总和上处于等值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得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混乱.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雄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权利本身并不是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权利主体也要承担义务.义务承担者也享有权利.

  【案例三】

  甲.男, 27 岁,因违章骑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某运输公司乙驾驶大货车当场撞死。甲系家中独子.父亲早年过世.现家中仅有60 岁的老母亲无人抚养.老人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抚养费,运输公司以非自己责任为由不予支付.请分析此案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

  答:这是一个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它是按”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古老、最普通的责任形式。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公平原则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公平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对于本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将导致老人无法安度晚年.因此应该适用公平责任。运输公司应予以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案例四】

  有当事人认为,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就应该不惜一切代价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服务:也有律师认为,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可以不计一切手段.试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分析这些看法.

  答:律师在我国被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法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性质决定了该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木原则和要求。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服务,是律师的天职和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但执行职务一定要依法办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还有:严格保守职业秘密,律师严守职业秘密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普遍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尊重同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职业伦理规范、遵循诚信原则而进行公平、平等的竞争就是公平竞争.反之.则是不正当竞争.律师应遵循同行为友、互相称重,互相学习、真诚相待、能力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的关系准则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廉洁自律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伦理品格.同时.律师应注意自身语言文明.举止庄重,仪表质朴、整洁大方。

  【案例五】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瞩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晰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答: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缝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具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瞩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案例六】

  三个学生在争论新法颁布生效后对于过去的犯罪行为应如何惩处的问题.学生甲认为应当按新法惩处.学生乙认为应按旧法惩处.学生丙认为如果新法轻则应按新法惩处。请你应用所学法的效力的知识和原理.说明三人得出各自的结论所依据的不同效力原则。

  答:三个学生在争论时.主要涉及法的效力中关于法律的溯及力的不同原则问题。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三个原则。学生甲所持的是从新原则,即认为新法应对颁布生效以前的案件和行为适用:学生乙则坚持了从旧原则,即认为新法对颁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应适用。学生丙所持的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认为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新法规定不是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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