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复习考点:员工福利管理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即将开始,考试时间预计在2020年5月,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小编整理了2020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复习考点信息,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基础知识》复习考点:员工福利管理
一、福利的本质及福利管理的内容和原则
(一)福利的本质
本质上,福利只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它往往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而是以服务或实物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例如带薪休假、成本价的住房、子女教育津贴等。
福利的形式有多种,包括全员性福利、特殊福利、困难补助。它们在形式上的不同,是源自内容的差异。其中,全员性福利针对所有员工,例如子女的教育津贴。而特殊福利只针对某一群体,例如只给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报销手机费。困难补助是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员工,例如给身患职业病的员工发一些慰问金。
(二)福利管理的主要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确定福利总额、明确实施福利的目标、确定福利的支付形式和对象、评价福利措施的实施效果。
(三)福利管理的主要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计划性原则。
4.协调性原则。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和构成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障是英语Soclal Securlty的译文,或者译为社会安全。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案》(Soclal Securlty Act)中。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受益者所得一定大于支出。
2.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中间团体来承担组织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3.是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等。同时,从一个国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来看,社会保障的概念应覆盖社会的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二是服务保障,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这是更高层次的保障。
(二)社会保障的构成
从我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活动来看,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险针对劳动者,社会救助针对社会贫困者或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社会福利针对全体居民,社会优抚针对军人及其家属。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