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考试工程法规重点(4)

2017年05月17日 来源:来学网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核心考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等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4.物权的保护

  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 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 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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