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章节讲义七

2017年06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法律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熟悉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知识点一: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1、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中还必须有公众参与的内容。

3、对存在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解析:环境风险评价不是所有的环评报告书都有的内容。

知识点二: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没有预测和评估)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注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及评价人情况。

(2)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3)报告表应应该附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知识点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实行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1.对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进行环评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建设单位

(3)公众参与的时间: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4)公众参与的方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5)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6)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比较:

相同之处:

①都规定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开展公众参与;

②都针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公众参与的形式都包括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④公众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⑤都要求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等。

二者的不同之处:

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

②公众参与的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报送审批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

(1)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7条规定:①建设单位或者②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9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3)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10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4)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5)政府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包括: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知识点四:熟悉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评有关要求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环境保护部针对环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近年年来发布了一列相关管理文件,明确了环评工作的有关要求。

①水电建设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2012年)

重点论证和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物保护;重视做好移民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评价工作;

知识点四:熟悉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评有关要求

②涉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生境的建设项目环评有关要求(环发[2013]86号)

水利工程、航道、闸坝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保护;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

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风险评价

即环发[2012]77号文件,关于防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三)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四)“三同时”验收的有关要求。

2012年8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①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严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②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③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受理和审批中,要重点关注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管部门相关意见。

④严格试生产和验收管理。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

知识点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2013年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二)加大环评监管力度。

(三)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知识点六: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18条: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知识点六: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3条: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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