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精华讲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7年07月18日 来源:来学网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游手好闲只会坐吃山空,备考初级会计职称的考生都是有梦想,敢想敢做的人,在考前更需要拿出一战到底的精神,时间不足,勤奋来补。有选择性的学习才是最佳备考方案。来学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精华讲义,仅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按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 华 考 试 网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劳动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和受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开庭和裁决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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