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研发费加计扣除实际运用的注意事项

2018年07月09日 来源:来学网

从科技局的项目立项到税务局的备案,再到会计报表及附注对外报送,相关资料准备需要有条有理的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还是一定复杂性的,很明显是增加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并且也增加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

  在中央在大力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实实在在利好。据最新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怎样好的接住这个政策大红包,我将把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和体会写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一、研发费用财税处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财务核算是基础工作,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指引的内容来处理。总体处理方式: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应启用“成本类”中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过渡性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应分为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期末(月末)的账务处理:期末(月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发生额结转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资本化支出待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将所发生的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相关资产成本。

  从科技局的项目立项到税务局的备案,再到会计报表及附注对外报送,相关资料准备需要有条有理的进行。科技局取得立项批复,是研发项目合法进行的基础,项目资料上相关约定和规定,也是加计扣除的重要依据,比如:项目的时间、达到成果和效果,需要的人员、仪器设备等等。根据:最新的税总所便函〔2017〕5号的规定:企业不但要在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要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会计报表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发费中折旧加计扣除的两种优惠同时享受的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由于对于专门用于研发项目的固定资产和“(6+4)行业”的生产与研发共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单独加速折旧,那么就形成会计与税务差异,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显的复杂。这里引用税务总局解读案例说明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三、 对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目前企业操作大部分是实际工时来分配共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在形式上就是一个人工记录台账,月末分配,年终调整。可以选择分配方式也不多,比如用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分配,但需要说明这个比例与投入费用存在比例或线性关系。要做到“合理”两个字真的很难,但求形式上完整。

  另外,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以后没有技术证书是混不进来加计扣除范围,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同样规定。解决办法,多鼓励大家考证。

  四、明确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是指: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以零为限,特别提醒有些企业在研发费只有材料进,没有残料出的现象,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另: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公告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这里理解为作为产品或产品组成部分出售的对应部分的原材料,只是新技术依托的对象而已,当然不能加计,我们税法允许加计扣除是那种接近于“无形的研发费”,而不是实实在在材料费。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这里举例说明一下就知道什么情况。一公司收到财政性资金100万作新项目的财政拨款,已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并备案,那么对应100万研发费就不能税前扣除,更谈不上加计50%了。但如果公司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可以加计扣除50%,那得到增加50万的税前扣除额,成功多抵税12.5万元(假设为25%税率,15%税率则为7.5万)!由此可见,不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的话,带来好处更多!

  五、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的重点把握

  有些企业在做研发费支出,确实没注意税收文件规定的不允许加计扣除范围事项,导致做出来研发费内容,容易让人产生联想为不能加计扣除范围!

  财税[2015]119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什么叫重复什么叫简单改变,如何让简单变的不简单?什么叫常规性升级,和新产品更新换代如何区别?这些都是需要企业人员处理细节时需要注意,搞不好的话,你就给不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套住了。

  六、合理运用为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这一条政策,我认为不仅是给研发费用企业的红包,还是给设计类计算机行业的红包,企业完全可以合理利用起来进行加计扣除。

  七、 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企业认定辩证关系

  作为企业层面来讲,能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反过来高新技术企业必然有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作为内容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包括的范围要大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列举几个不同点:

  高新技术企业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加计扣除中其他费用,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中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是不包括建筑物的折旧费。

  八、作为IPO或新三板企业的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合理选择

  目前,遇到有些准备IPO或新三板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没有合理利用到位。我们的加计扣除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可以选择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准备IPO或新三板企业在前期企业经营中不一定全部选择进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是应尽量进入“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这样可以达到企业前几年有好看的利润出现,而加计扣除放在以后年度慢慢享受,达到政策利用的双赢局面。

  综上所述: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还是一定复杂性的,很明显是增加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并且也增加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我遇到高新企业管理层时,就在讲清此工作复杂情况的前提下,建议需要增加财务人员岗位或薪酬,想得到政策优惠是肯定需要付出成本的。同时,企业确实人手不够的话,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配合此工作。我们总的目标就是合理合法接住这个政策大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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