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备考】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税法的原则

2018年09月10日 来源:来学网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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