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劵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考点:第八章

2018年09月17日 来源:来学网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一、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有:有关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交易的主要内容;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3)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二、行政法规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规定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和诚信经营义务,制约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鼓励公司规范、有序创新,明确证券公司的监管体制;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通报制度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②组织机构;③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④客户资产的保护;⑤监管措施。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基本原则是:①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③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④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有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等五种形式。

  【考点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包括: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考点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借鉴国际标准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考点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护基金的使用

  保护基金的用途为: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基金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1.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保护基金公司的设立,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三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

  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考点五】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考点六】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2)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4)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5)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根据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1)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3)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6)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考点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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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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