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预习: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2018年09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例题: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 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50%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则陈某实际可得金额为(  )元。

A.20 000

B.12 800

C.10 000

D.7 200

答案:D。

解析: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20 000×30%=6 000(元)

实际捐赠额=20 000×50%=10 000(元),超过扣除限额,税法允许扣除6 000元。

应纳所得税=(20 000- 6 000)×20%=2 800(元)

陈某实际可得金额=20 000-10 000-2 800=7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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