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考点: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

2019年08月07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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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

工程变更管理

1.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包括: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工程变更程序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的书面变更建议后,应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做出变更 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1) 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程序。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1)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承包单位逾期未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施工承包单位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3) 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建设单位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施工承包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3)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期限。

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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