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考点:合同订立
2019年08月07日 来源:来学网【摘要】来学网小编整理了2019年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考点:合同订立,供大家学习!查看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来学网二级造价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合同订立
1.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
联系等)和其他形式(默示、推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 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
① 内容具体确定;
②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
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
经过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 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约定不同)。
4)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
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当即时做出承诺;
②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
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 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较少考虑另一方当事
人的权利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为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 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
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其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观恶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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