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二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知识》必考点辅导: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2019年08月07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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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筑工程一切险

1. 概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2.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 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20%。超过 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 超过 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 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 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10%计算。

3.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责任范围

①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 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

2) 除外责任

①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 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知识点:建筑工程一切险

⑥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 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 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

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4. 保险期限

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 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5.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分项确定,一般可分为以下几项:

(1)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场地清理费、业主提供的物质及项目、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各项为一个总的 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 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 保证期费率,是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6. 赔偿处理

(1)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或基本恢复至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2) 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3) 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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