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重要考点:收入

2019年08月27日 来源:来学网

  收入

  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业企业实行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附加税,包括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收入的分类及确认

  一、收入的概念及特点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人资本无关的计价利益的总流人。

  狭义上的收入,即营业收入,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广义上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收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是净流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收入分类

  按收入的性质,企业的收入可以分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 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1.建造(施工)合同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建造(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为客户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而取得的收入。其中,建筑业企业为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建筑物签订的合同也称为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取得的收入称为施工合同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商品而取得的收入。建筑业企业销售商品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和材料销售两大类。产品销售主要有自行加工的碎石、商品混凝土、各种门窗制品等;材料销售主要有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等。

  3.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作业而取得的收入。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一般均为非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机械作业、运输服务、设计业务、产品安装、餐饮住宿等。提供劳务的种类和完成劳务的时间不同,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应分别不跨年度和跨年度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如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收入,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等。

  按企业营业的主次分类,企业的收入也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建造(施工)合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也称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非经常性的、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建筑业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三、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 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 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 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 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 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釆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 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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