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执业行为

2019年08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从业人员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考点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二)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考点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2、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考点四、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考点五、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考点七、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考点八、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九、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

  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违反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从业人员违反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考点十、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考点十一、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二、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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