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综合专题练习六

2019年09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1】

  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900万元,税金及附加1800万元,管理费用3500万元、销售费用4200万元、财务费用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100万元。

  2018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8月10日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

  (2)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税额5.10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3)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30万元。

  (4)成本、费用中含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含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环保设施建设捐款18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假设税法规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费用。

  (2)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

  (3)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该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答案】

  (1)应计提折旧费用=36÷10÷12×4=1.20(万元)

  【解析】(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9月~12月共计4个月)。

  (2)利润总额=1100+36-1.20+30+5.10=1169.90(万元)

  【解析】对于接受捐赠的原材料:(1)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账户,接受捐赠收入金额=30+5.10=35.10(万元);(2)可抵扣进项税额5.10万元;(3)该批材料账面成本为3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40000×5‰=200(万元),扣除限额2=130×60%=78(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78=52(万元)

  (4)

  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24=4(万元)

  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2.5%=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30=10(万元)

  ④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10=26(万元)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169.90×12%=140.39(万元),实际支出1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40.39=39.61(万元)

  (6)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169.90+52+26+39.61=1287.51(万元)

  (7)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87.51×25%-36×10%=318.28(万元)。

  【案例2】(2016年综合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3】(2016年综合题)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3)乙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5)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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