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点:献血法

2017年04月28日 来源:来学网

  献血法

  一、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二、血站

  性质: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批准: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采血规定: 对献血者健康检查; 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三、临床用血

  (一)医疗机构定期向当地血站提出用血计划 ,同时做好输血记录。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

  (二)临床用血要求

  1.血液核查: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装、血液的物理外观、有效期。

  侵权责任法

  一、概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 难以诊疗。

  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未尽到说明义务

  (2)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泄露患者隐私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

  医疗机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其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二)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手术成功率、长期存活率, 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 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 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 的风险评估

  (三)摘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②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③确认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四)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五)人体器官移植的费用

  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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