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关于教材增加内容:第七章
2020年03月25日 来源:来学网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原定于5月9-17日举行,现财政部发文延迟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时间需等官方通知。还未准备好的考生可以趁着这段时间巩固好书本内容。为了更好的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来学小编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教材调整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章 | 页码 | 行数 | 调整内容 |
七 | 294 | 14 | 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编写并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
294 | 倒数14 | 增加:4.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5.积极推进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96 | 9 | 删除:六、涉税专业服务 | |
309 | 倒数1 | 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0 | 7 | 增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