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内容】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点七

2020年09月23日 来源:来学网

      注册会计考试时间已经公布,距离考试时间已经越来越近。考生可回归课本进行有效的基础复习,。202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1.有体性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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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2.动产与不动产

  (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常被称为种类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亦称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等。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孳息物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

  《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物权移转效力 公示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公示对抗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物权推定效力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公信效力 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例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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