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资料】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2018年10月06日 来源:来学网

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4、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500 万元以下 20 天;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 30 天;2000 万元至 5000万元 45 天;5000 万元以上 60 天

5、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6、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7、承包方异议的处理: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8、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经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9、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核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核没有明确约定,且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时,可认为约定期限的约定期限为()日。

A、14

B、15

C、28

D、30

【参考答案】C

10、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2、下列情形,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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