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推荐】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诉讼时效

2018年10月09日 来源:来学网

 1.3.6诉讼时效(1045P19)★★

  1.3.6.1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胜诉权消灭(教材文字不够严谨),应该是:对方获得时效抗辩权,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法2009年《时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即债权人还是有诉权的);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释明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被告),获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如果其不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者提醒,债权人仍然有可能胜诉,因而不能认为超过时效的权利人一定会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一律无效。注意只有债权才有诉讼时效。

  即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尽管可能得不到法院(公权力)的保护,但是并未消灭;如果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仍有权接收,且债务人也不能再以超过诉讼时效或主张不当得利而反悔。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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