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802.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货款。2021年10月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803. 慈善家李某于2020年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商称“甲公司”)。甲公司2022年度签订了三份赠与合同。 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养老院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电热毯赠与乙养老院并保证该批电热毯可以正常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乙养老院在使用该批电热毯时发生火灾,导致乙养老院部分财产被烧毁,经鉴定火灾是由电热毯质量不合格所引起。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6月10日,甲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已经使用一年的叉车赠与丙建筑公司,6月20日交付。6月19日甲公司因一项工程建设仍需要使用该叉车两个月,遂通知丙建筑公司先撤销赠与,未来再考虑叉车赠与事宜。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盖章,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 7月10日,甲公司与丁民办学校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公司赠与丁民办学校10万元,专项用于丁民办学校图书馆购买图书,不能挪作他用。7月11日,甲公司向丁民力学校支付10万元。8月10日,甲公司调查学校已经将该笔资金用于发放所拖欠的教师工资,遂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丁民办学校认为其对赠与资金有权调剂使用,拒绝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养老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建筑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撤销赠与,要求丁民办学校归还1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04.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805. 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20万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生效。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通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楼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500万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2022年5月6日,张某以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票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2022年1月1日,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是否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说明理由。 要求2.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的日期为哪一天?说明理由。 要求3.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说明理由。 要求4.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要求5.2022年4月28日,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说明理由。 要求6.2022年5月6日,张某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807. 2020年8月2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4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90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1000万元货款。2021年10月8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200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2020年9月1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10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10月20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贵令赵某和乙公司于15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808. 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09.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各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作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 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便优先购买权。 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 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2021年9月,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5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811.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陈某出资设立,4位股东各持股25%,甲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出特别规定,2021年6月1日,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与戊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将其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价款,合同以甲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为生效条件。 2021年6月2日,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丁公司以及陈某送达股权转让通知,征求3位股东意见。 2021年6月8日,陈某表示愿意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 2021年6月10日,乙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丁公司一直未表态,由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了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1年6月20日,丙公司决定放弃转让股权并通知了其他股东及戊公司。 2021年6月2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 2021年7月5日,在人民法院审理乙公司案件期间,戊公司向丙公司提出愿意以4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丙公司考虑其他股东不可能出如此高价,遂直接与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21年7月8日,丁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2021年6月8日,陈某能否以1500万元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的50%为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6月21日,乙公司请求优先购买丙公司所持股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7月8日,丁公司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丙公司转让的股权,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814. 2017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记载,四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月5日,因孙某组织能力强,由孙某召集和主持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0年7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担任执行董事;公司 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任命钱某担任经理、孙某担任财 务负责人。 2021年3月,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执行董事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未达十分之一,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故予以拒绝。 2021年5月,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上,李某认为四名股东的出资均未实缴,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东实缴出资比例。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赵某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2017年7月5日,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孙某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3月,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5月,甲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816.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 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 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