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1179. 2020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10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24年6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24年7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回复,吴某认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24年8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股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