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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小刘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未去分配所在地报到,留在北京寻找机会,但未办理相应的证件,即"四证一卡":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外出就业登记卡。2008年8月,他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2009年5月公司以小刘私打长途电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小刘不服此决定,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该案件?
正确答案:
(1)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不仅仅是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关系的主体、内容、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确立的劳动关系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2)申诉人作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证件,即"四证-卡":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健康证、外出就业登记卡。申诉人属于非法务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由此确立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建立。
(3)尽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这种劳动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处罚,以确保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劳动者而言,应自觉办理相关证件,确保合法就业。这样,才能维护自己切身的合法权益。
(4)这种违法的劳动关系从建立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导致被诉人作出对申诉人辞退处理的决定,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不合法,故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所以,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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