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背景 某大型机场航站楼内安全检查系统工程(涵盖旅客人身、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等安全检查设施的安装),托运行李采用后置式五级安检。因专业性强、工期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施工经验较同类要求高。该机场方在对相关单位进行考察以后,于2015年6月2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了投标邀请函,三家承包商均接受了邀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经合法的开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承包商C中标,并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了中标通知书。作为中标的施工单位承包商C与机场签订了该机场施工的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6000万元。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备案。但机场方希望价格再低一些,于是于2015年7月12日~18日与承包商C负责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使承包商C将合同价降到了机场方要求的5200万元,双方于2015年7月20日重新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安全检查系统工程主要涉及哪些安全检查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 (2)该机场在招标过程中仅邀请了三家承包商,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3)机场方与承包商C进行的价格谈判是否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