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为68000元,
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
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价款900000元,税款153000元;
4.将产品投资入股200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5.销售小轿车1辆,取得收入22048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300000元
6.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房住宿费收入100000元,取得代为旅客购
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7.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入120000元,歌舞厅门票收入30000元,
歌舞厅销售酒水收入50000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适用成本利润率为10%。
-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
- 本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元。
- 本期应纳增值税为()元。
- 应纳营业税的项目有()。
- 本期应纳营业税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