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31日甲公司以其生产产品与乙公司的一项生产用设备和一项商标权进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性质,相关材料如下:
材料一:甲公司换出产品的成本为68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格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甲公司没有对该产品计提存货跌
材料二:乙公司换出设备的原价为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乙公司换出商标权原价280万元,已摊销8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格300万元,增值税额18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3万元。
材料三:甲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和商标权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乙公司将换入的产品确认为库存商品,甲乙不存在关联关系,不考虑其他因素。
(1)编制甲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