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4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李某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半年和一年时分两次等额缴纳。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事项未作其他规定。
赵某、张某在甲公司成立时按时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成立半年时,李某以家庭出现经济困难为由,未按时缴纳出资。
2019年12月,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拒绝。李某同时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100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50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
2020年1月,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决议李某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前,不得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赵某、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赵某、张某的要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李某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