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7年7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记载,四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月5日,因孙某组织能力强,由孙某召集和主持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0年7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担任执行董事;公司
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任命钱某担任经理、孙某担任财
务负责人。
2021年3月,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执行董事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未达十分之一,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故予以拒绝。
2021年5月,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会议上,李某认为四名股东的出资均未实缴,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东实缴出资比例。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赵某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2017年7月5日,甲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孙某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3月,李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5月,甲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