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新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林公司”)是一家于2019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王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新林公司股票100万股,且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在2022年12月对新林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22年6月,王某以16元/股卖出新林公司股票5万股;2022年10月,王某又以12元/股买入新林公司股票4万股,从而取得差价收益4万元。
(2)2022年11月,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会议决定回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并于2024年12月前转让给公司员工。经查,新林公司并未发行可转债,并未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
(3)2022年12月,新林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上,董事会提名了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谭某,该候选人是持有新林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的姐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取得4万元的差价收益?并说明理由。
(2)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谭某是否符合新林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无权取得4万元的差价收益。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是副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短线交易限制,所以4万元的差价收益应当归新林公司所有。
(2)关于股份回购的董事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本题中,新林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为0000万股,回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超过了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谭某符合新林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谭某是持有新林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的姐姐,姐姐属于主要社会关系,并非直系亲属,所以谭某有资格担任新林公司的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