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专门从事取暖器的生产
。包某担任甲公司董事长,其持股比例为30%。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公告,公告称将于2022年6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22年6月1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于6月4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从董事长包某处购进生产线用于生产。然而,该生产线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无法运行,甲公司不得不从其他企业另行购买生产线。2023年1月,持股1.5%的发起人秦某知情后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请求,要求监事会起诉包某要求赔偿,监事会未予理会。2023年3月,秦某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某,要求包某赔偿公司损失。包某以该交易已经股东大会同意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要点(1)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秦某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包某?并说明理由。
(3)包某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②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秦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包某。根据规定,董事侵害公司利益,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秦某是发起人,持股时间超过180日,持股比例也符合要求。监事会于2023年1月收到书面请求,直至3月末予理会,符合“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要求。
(3)包某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提起诉讼后,被告仅以该交易已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