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
(1)A企业因急需一批原材料,丁表示自己正好有此储备,故将该批原材料售予A企业,乙、丙对此交易均不知情。
(2)为提高管理水平,事务执行人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事务执行人甲提议接收戊为新的普通合伙人,且打算通过入伙协议约定“戊入伙后无须对人伙前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丁将原材料售予A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企业吸收戊入伙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将原材料售予A企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3)A企业吸收戊人伙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人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人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