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9月,赵某、钱某、张某三人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1)赵某、钱某为普通合伙人,张某为有限合伙人。(2)甲企业第一年的盈利全部分配给张某,其后每年的盈利由赵某、钱某、张某平分。(3)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
2022年甲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3月,赵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钱某、张某对此事并不知情。
(2)8月,赵某发现张某投资设立了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相同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赵某要求张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张某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第一年的盈利全部分配给张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赵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赵某要求张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企业第一年的盈利全部分配给张某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赵某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3)赵某要求张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