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已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舅舅不属于李某的近亲属。
(2)李某主张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