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李某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题中,双方约定定金数额40万元,王某实际交付定金30万元,李某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约定的定金数额已变更,李某的抗辩成立。
(2)李某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