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丙银行表示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厂房售价降低,应当终止租赁关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义务人的除外。在本题中,租金为法定孳息,在厂房被扣押之日起,丙银行有权收取租金。
(2)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若抵押权已登记,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抵押权设立在先,则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所谓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是指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行使时无人购买抵押物或售价降低导致不利于被担保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