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元,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