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相关资料如下:
(1)2022年6月5日,甲公司以赊购方式取得乙公司生产的一台机器设备,将其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核算,该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000万元。当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
(2)截至2022年12月5日,乙公司仍未收到该笔款项。由于甲公司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乙公司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
(3)2023年1月5日,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甲公司用如下资产抵偿乙公司欠款。当日,该债权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甲公司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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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完成资产划转和转移手续,乙公司发生设备安装费用5万元,并取得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设备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核算,取得A公司发行的债券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假设不考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22年6月5日取得机器设备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2022年12月5日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2023年1月5日债务重组影响损益的金额,并编制甲公司债务重组相关的会计分录。
(4)分别计算乙公司2023年1月5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投资收益金额,并编制乙公司债务重组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