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7个月,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的和在贷款清偿前可获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乙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当天合同签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将M设备赊销给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在M设备上设立抵押权,用于担保购买M设备的价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设备。6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将N设备出借给丁公司使用并约定由丁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丁公司在使用时出现故障,送到戊修理厂修理。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万修理费,戊将设备留置。甲主张设备不属于丁公司,成无权留置。2023年9月1日,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乙银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包含就M设备的拍卖价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1)丙公司抵押权设立的日期是哪一天?
(2)甲公司以M设备不属于J公司主张戊无权留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就M设备拍卖价款优先于丙公司受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抵押权设立的日期是2023年6月23日。
(2)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