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与乔某约定,乔某若在公司年底举办的毽子大赛中获得冠军,张某将把其在三亚的海景房借给乔某使用半年。该约定的性质是()。
  • A.
    (来学网)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 B.
    (来学网)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C.
    (来学网)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D.
    (来学网)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选项AB不当选,张某将房屋借给乔某,属于借用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乔某并不一定能在毽子大赛中获得冠军,所以这个事项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