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2月,东方公司委托上海智谊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
经查:
(1)东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烤面包机、竹地板。其中,烤面包机属于商品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11类,竹地板属于第19类。
(2)东方公司准备申请的商标标识有“好质量”“leeshon”,这些商标准备使用在东方公司的所有产品上。
(3)早在2009年,西洋公司就已经在第19类木板上申请并注册了“leshon”“leshoon”商标。
2020年5月,东方公司与西洋公司协商,希望购买其“leshon”注册商标。
- 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 相对于东方公司,西洋公司在第19类木板上申请并注册的“leshon”商标为“在先商标”。所谓“在先商标”,主要是指与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
- 关于东方公司“好质量”“leeshon”两个商标能否成功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来学网)“好质量”在第11类烤面包机上能注册
B. (来学网)“好质量”在第19类竹地板上能注册
C. (来学网)“leeshon”在第11类烤面包机上能注册
D. (来学网)“leeshon”在第19类竹地板上能注册
- 如果东方公司在“好质量”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时,即投人使用,并标明为“注册商标”,该行为属于()行为。
- 假设西洋公司愿意将“leshon”注册商标转让给东方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来学网)西洋公司和东方公司应当签订转让协议
B. (来学网)西洋公司应当一并转让“leshoon”商标
C. (来学网)东方公司自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享有“leshon”商标专用权
D. (来学网)西洋公司和东方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转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