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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说法中不属于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论处情形的是
A.
(来学网)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
B.
(来学网)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C.
(来学网)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劣)药,仍然购进使用的
D.
(来学网)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提供原料、包装材料、辅料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论处情形的,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参与方至少有两方,二是共同犯罪需要实际参与到假劣药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过程。C 选项所说的情形是采购假劣药,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为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还包括: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或者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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