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讲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2019年02月19日 来源:来学网第五节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八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3.“三公”原则
公 开 |
1.基本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证券监管者。 3.监管者也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的规定等。 |
公 平 |
1.基本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2.只要是市场主体,则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 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
公 正 |
1.基本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 正待遇。 2.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根 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以法律为依据,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 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平进行。 |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1.国际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2.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法律手段 |
法律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
经济手段 |
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对 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
行政手段 |
行政手段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计划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 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 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 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核心职责:“两维护、一促进”,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6 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辖区内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