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教材考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2019年07月13日 来源:来学网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自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许可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征求意见。(4)审查和调查。(5)做出决定。(6)送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3)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5)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6)建立举报制度。
(7)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9)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0)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11)组织事故调查。(12)事故信息发布。
(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职责。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管理方式
一、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二、事中的监督管理
1.内容: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2.方式:(1)行为监察。是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2)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使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三、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管理内容
安全管理和技术;机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危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 年 3 月 5 日印发,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综合监督主要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下列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法依据公开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责方式等,公布并及时调整本部门主要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一体化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有关安排部署,及时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履行重新报批、备案程序。
(三)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四)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检查、复查,规范调查取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审核、集体讨论、备案等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推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六)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本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开展检查、评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七)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八)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对执法辅助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年度开展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评议结果按规定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措施。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十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 3 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 2 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对本地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监督年度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重点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关处理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移送的重要执法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举报投诉集中反映的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由执法监督机构报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并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形成专项监督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