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教材考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9年07月13日 来源:来学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灾减灾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
1.起草。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后的贯彻落实。3.审核。制度签发前,应进行审核。一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二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三是安全奖惩等涉及全员性的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审核。4.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5.发布。发布的范围应涵盖应执行的部门、人员。有些特殊的制度还正式送达相关人员,并由接收人员签字。6.培训。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7.反馈。应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8.持续改进。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 3〜5 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
1.起草。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后的贯彻落实。3.审核。制度签发前,应进行审核。一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二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三是安全奖惩等涉及全员性的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审核。4.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5.发布。发布的范围应涵盖应执行的部门、人员。有些特殊的制度还正式送达相关人员,并由接收人员签字。6.培训。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7.反馈。应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8.持续改进。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 3〜5 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确保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
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6)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
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4)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
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5)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
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6)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