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练习】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习题十五

2019年07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案例1】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19年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不含增值税)。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8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案例1答案】

  (1)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1万元,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题中,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6.1%=61(万元),实际发生额(71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61=10(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题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950+58÷(1+16%)]×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900=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950+58÷(1+16%)]×5‰=3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5×60%=33(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误。根据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本题中,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限额=560×5%=28(万元),实际发生额(62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8=34(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本题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发生额(8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

     【案例2】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8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非关联方)全年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分别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答案】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40×60%=84(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800×5‰=4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75%=21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万元)。

  (5)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发生额(5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6)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10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发生额(1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7)甲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210(研究开发费用调减额)+100(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866(万元)。

  【案例3】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8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

  (1)为了推广新型洗涤剂,公司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凡购买一件售价40元(不含税)新型洗涤剂的,附赠一瓶原价10元(不含税)的洗洁精。公司按照每件40元确认了新型洗涤剂的销售收入,按照每瓶10元确认了洗洁精的销售收入。

  (2)发生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2万元。其中,列支检测仪器的折旧费2万元,该检测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

  (3)5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税额96万元(已抵扣),公司按照5年直线法计提了折旧。该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

  (4)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评估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评估增值3000万元计入了当期收益。

  (5)向环保部门支付罚款5万元,支付诉讼费1万元。

  (6)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1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3)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进的机器设备折旧费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多少?

  (4)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5)甲公司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分别说明理由。

  (6)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不正确。根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在本题中,甲公司应确认每件洗涤剂销售收入=40×40÷(40+10)=32(元),确认每瓶洗洁精销售收入=40×10÷(40+10)=8(元)。

  (2)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42-2)×75%=30(万元)。

  (3)甲公司计提的折旧金额=600÷5×(7÷12)=7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金额=600÷10×(7÷12)=3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5=35(万元)。

  (4)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300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向环保部门支付的罚款5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的诉讼费1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6)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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