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福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019年08月17日 来源:来学网

    福建2019年卫生资格考试结束,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备考已正式启动了,很多考生已经考试准备明年考试了,下面来学网小编来提醒一下各位参考的考生:提前备考生一定要提前了解报考条件,目前报考条件还未公布,故先参考2019年福建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以免报不上名,备考如下:
    报名条件
  (一)凡在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8年12月31日)如:报考2020年考试工作年限截止时间则为2019年12月31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报考初级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对应考生:护理学、药学职称、中药学职称、临床检验技术等)
  (1)报考药(技)士资格的,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报考药(护、技)师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且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满5年;
  ② 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且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满2年;
  ③ 相应专业本科毕业;
  ④ 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
  2.报考中级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对应考生:主治医师、护理学、药学职称、中药学职称、临床检验技术等)
  (1)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7年;
  (2)相应专业大专毕业,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6年;
  (3)相应专业本科毕业,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4年;
  (4)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且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满2年;
  (5)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3. 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54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到县级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二)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及我省关于卫健系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化使用有关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按规定报考。
  (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精神,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报考。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报名参加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8年12月31日(如:报考2020年考试工作年限截止时间则为201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5、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7、《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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