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证券资产管理

2019年08月29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考点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考点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四、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资产最低净值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考点五、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的资产形式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考点六、合格投资者要求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考点七 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八 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九、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jinkaodian.com 考前押题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考点十、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履行职务、记人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来学网现已开通线上辅导课程,名师授课、专家答疑、更有定制科学复习计划!点击进入: 来学网

心之所往
来而学之

更多热门考试资讯,点击进入:来学网

在线视频学习,海量题库选择,点击进入:来学网

梅花香自苦寒来,学习是一个打磨自己的过程,希望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助你一臂之力。

点击进入>>>>来学网—未来因学而变

学习视频,在线题库、报考指南、成绩查询、行业热点等尽在来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