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综合素质》重点考点二
2019年11月19日 来源:来学网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概述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联系(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有共同目的,政策是教育立法的依据,教育法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保障。)区别(1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法制定。政策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2行为指向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强制性,政策性指导性。4实施方式不同。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看书单选)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工作规程 儿童权利公约
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三节教师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1生存权。2受保护权。3发展权。4参与权。
教师基本法律: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聘任制度。3教师职务制度。4教师的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制度。
教师证种类:7种。幼儿,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高等专业。
聘任特征:1平等性。2契约性。3任期制。4公开化。5双向性。6多样性。
目标:1引进优秀教育教学人才。2实现教师资源合理流动优化。3加快教师任用的法制化进程。
教师职务特质:1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2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3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4应聘职务需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教师的六大权利(必考材料):1教育教学权(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容侵犯性,它自主组织教学)2学术研究权(不容干涉性,保障学术成果)3管理学生权(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根据不同情况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组织开展班级活动,客观公正的评价学生发展)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民主管理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参与学校管理,批评建议的权利,参与形式合法化)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六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宪法: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第四节幼儿的权利保护
幼儿基本法律: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2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3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4幼儿及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损毁幼儿的肖像。)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隐私权(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民法通则人身权:人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
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等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保护法:1991.9.4(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
未成年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保护: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3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学生。4加强安全管理。
社会保护: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2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心理健康和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司法保护:1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的司法保护。2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